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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許州官放火的寓意和道理

只許州官放火的寓意和道理是允許當官的放火胡作非為,不允許老百姓點燈照明,指有權有勢的人自己可以胡作非為,老百姓卻連正當活動也要受到限制。從而告訴人們要警惕那些肆意踐踏自己權益的當權者。

只許州官放火的寓意和道理

出自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五,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後以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形容統治者可以為所欲為、胡作非為,而人民的正當言行卻受到種種限制。亦泛指自己任意而為,反而嚴格要求別人或不許他人有正當的權利。

只許州官放火的寓意和道理 第2張

譯文

田登做州官時,自己規定要避諱他的名字,誰誤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氣,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於是人們不得不把燈叫作火。正月十五擺設花燈,允許民眾進城觀看,吏卒書寫告示,公佈在集市上,本州依照慣例,放火三天。所以就説,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就是來源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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