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什麼要廢除繁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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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推行規範字,並非廢除繁體字。
國家推行規範漢字,並不是要求所有的場合都不能使用繁體字和異體字,而是要把繁體字、異體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
被簡化了的繁體字和經過整理被淘汰的異體字,只能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保留或使用:
1、翻印、整理、出版古籍
2、文物古蹟
3、已註冊的商標定型字
4、商業老字號
5、姓氏中的異體字
6、書法藝術作品
7、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以上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用字
8、公共場所的標牌、廣告等如果用的是手書字,也允許暫時保留繁體字、異體字,但必須同時標註規範字。
除上述情況及某些特殊需要外,其他方面應當嚴格遵循文字的規範,使用規範漢字,不能隨便使用繁體字和被淘汰的異體字,也不能使用不規範的簡化字。使用規範的簡化字以1986年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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