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標準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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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標準的性質 是國家強制性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規定:1. 第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2.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
1、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
2、3. 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3、4.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4、5.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5、6. 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籤、標識、説明書的要求。
6、7.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7、8. 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8、9. 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9、10. 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
10、11.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衞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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