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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功能性障礙分幾個傷殘等級

勞動功能性障礙分幾個傷殘等級的答案是:十個

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被劃分在一至四等級;五級致六級為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部分勞動能力喪失被劃分在七級至十級這個範圍。生活自理障礙被劃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

最嚴重的一級勞動功能障礙規定:勞動者的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比如,極重度智能損傷、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等;

而最輕的十級勞動功能障礙規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夠自理。常見的情況如,嗅覺喪失、眶內異物未取出、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等;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屬於工傷者必須持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證明,職業病必須是經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方才有效;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勞動功能性障礙分幾個傷殘等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標籤: 傷殘 障礙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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