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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證由誰簽發

搜查證由檢察機關簽發的,搜查證的發放條件為:

一、本文書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製作。為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 物品 住處 工作地點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時使用。製作時由檢察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

搜查證由誰簽發

 二、進行搜查,應當向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出示搜查證,並由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簽名或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不在場,或拒絕答名蓋章的,應當在文書上註明。 

三、本文書以搜查次數為單位制作。 

四、本文書共二聯,第一聯統一保存備查,第二聯使用後附卷。

標籤: 搜查證 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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