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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的答案是: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其“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標籤: 證件 離婚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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