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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後多妻的怎麼處理

眾所周知,我國古代一直都是實行一夫多妻制度,直到民國元年,晚清政府被受到新思想革命人士推翻之後,中華民國才明文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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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後多妻的怎麼處理

1950年《婚姻法》確立了“一夫一妻”制度,而對於之前已經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1953年頒佈的婚姻法解釋規定:

在解放之前已經形成的一夫多妻,如果妻子在《婚姻法》頒佈之後,未提出離婚的,他們的婚姻關係應予以維繫。

又如,1952年12月,廣東省婦聯副主席古大存在《宣傳婚姻法的一點意見》中寫道:

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納妾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問題,是否離婚,要看女方(妻、妾)要求來決定,我們不能強迫其離大或是離小。如果婦女一方要求離婚時應立即批准,並照顧其離婚權利。如果女方沒有這樣的要求,就仍應讓他們保持原來共同生活關係。

建國後多妻的怎麼處理 第2張

但實際上在後來的歷次政治運動中,一夫多妻家庭都會被施加各種壓力,要求只留一個,甚至動員小老婆出來揭發丈夫和大老婆,所以很多家庭都解體了。但始終還有一些一夫多妻(或者説一夫一妻多妾)的殘留。



標籤: 多妻 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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