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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銷户需要什麼資料

死亡銷户需要什麼資料

死亡銷户資料: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死者户口簿及身份證;申請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證;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司法部門的死亡鑑定書、法院的宣告死亡判決書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注意事項:驗核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鑑定書》或《屍體火化證明書》、死者居民身份證、居民户口簿辦理。

1、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醫學證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註銷户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須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證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直系親屬申報户口註銷。

2、社區民警應及時掌握情況,督促社區內常住人口為死亡親屬註銷户口。

3、公民在遷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單身遷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記機關在其遷移證上註明途中死亡情況,將其遷移證寄給遷入地户口登記機關,由遷入地户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

4、全户遷移的應在遷移證上註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點,由遷入地户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

5、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關係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決書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

6、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持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判決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恢復户口。

7、上述兩項,應在人民法院判決後30天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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