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由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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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由誰制定的答案是:國務院
由於法律中關於行政權的規定往往更具原則性和抽象性,需要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是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主要形式。
(1沒有統一完整的行政法規範;
(2)行政法規範表現為多種法律形式,是由各種不同效力層次的行為規範構成的統一體;
(3)行政法規範眾多,內容廣泛;
(4)行政法規範具有明顯的可變性;
(5)行政程序規範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種行為規範,通常與行政實體規範交織在一起,並存於同一法律文件中。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應優先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牴觸。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用公告公佈施行的文件。
行政法規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權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一般適用於當地的行政管理工作。行政法規是行政活動的重要依據,其數量、適用範圍和使用頻率在所有行政法形式中居於首位。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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