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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多少年強制報廢

車多少年強制報廢的答案是: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車多少年強制報廢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經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公佈。

2013年1月14日,商務部網站公佈了該規定。《規定》共11條,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户、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鑑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第一步,車管所登記審核崗審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A、《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粘貼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B、《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指定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經辦人。

第二步,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並審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第三步,車管所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籤注意見,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用章格式,用計算機打印准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週期。

標籤: 報廢 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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