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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費用由誰來付

工傷鑑定費用由誰來付的答案是:用人單位

工傷鑑定費用由誰來付

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當然應當包括承擔工傷職工傷殘鑑定的費用,初次傷殘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包括鑑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鑑定人的差旅費等,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且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該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初次鑑定的申請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鑑定費則由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提起申請時預先墊付,日後在收取工傷待遇費用時一併向保險機構或者用人單位索取。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意見規定,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應當為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僱主本人蔘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僱主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應由工亡職工單位所在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在外省市居住的,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委託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

企業依法破產、解散,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的,可以提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屬於常駐外省市的,工傷職工可以在當地選擇一家鄉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本市一家工傷醫療服務機構作為本人工傷就醫的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的範圍按北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自診斷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工傷認定手續。認定工傷後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達到的按照工傷保險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被確診為職業病的無業人員,應由《職業病診斷書》中明確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自診斷之日起一年內,可由該單位委託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結論為傷殘1至4級的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工傷證》。自核發《工傷證》的次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核定傷殘津貼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的本人工資為基數,本人工資低於當年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核定,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鑑定結論為傷殘5至10級的人員,由《職業病診斷書》中明確的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給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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