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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責任怎麼承擔

連帶保證責任怎麼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之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分別就同一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義務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因合同關係產生的債務,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既可要求債務人清償,也可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並無順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

債權人可以不問債務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或賠償損失的能力。

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對債權人卻更加有利。

就債務人的內部關係而言,各債務人可能依約定或依過錯按份承擔責任。

就債務人的外部關係而言,各債務人對同一債務不分先後均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也就是説,債權人既可以向全體債務人主張債權,也可以向某一個或某幾個債務人主張債權,各債務人不得以其內部另有約定對抗債權人。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屬同一順序的債務人,在具體承擔實體責任時不分先後,誰有償付能力誰先予償付。

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或主債務人具有履約能力並已開始實際履行時,債權人不能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只有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且主債務人以種種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償付金錢義務時,債權人才可向保證人主張債權,此時主債權人既可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可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還可同時向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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