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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街道辦事處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1、街道辦事處嚴格來説是機關單位。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內會常務容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個街道,管理機構為街道辦事處,作為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派出機關。

2、街道辦事處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區劃。下轄若干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有極少數的行政村。但同時街道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編制都還存在一些急待解決的問題。一是體制不順,職責不清,責權利不一致。區、街事權未合理劃分、界定,區(市)級部門延伸到街道的機構和人員應下放的還未下放,街道辦事處事多、人少、責任大、權力小的問題還沒有解決,綜合管理職能和社區服務功能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和制約。

3、二是內設機構不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有的多達10個以上,且設置不科學合理、不規範,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影響了街道職能的發揮。三是行政編制偏少(有的僅10名左右),造成人員超編嚴重,超編率達20%以上;有的為解決工作急需,不得不使用事業編制,形成政事不分,混崗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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