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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如何計算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發佈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

而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又分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保險如何計算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慶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怎麼計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為: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為三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

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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