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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用設施用地

公用設施用地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根據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90》,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居住小區及小區級別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居住用地R),如託兒所、幼兒園、國小、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一類為居住區及其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衞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

什麼是公用設施用地

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不得抵押。但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人已支付相應的對價,並有權使用自有資產進行融資。房地產抵押憑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土地使用者可以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債權人。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相關文件。因此該土地可以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土地抵押權不僅是一種擔保物權,也是一種其他的土地權利。土地抵押後,作為標的物的土地不轉讓,它仍然由原使用者佔有和使用,只有代表經濟價值的某項權利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公共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設施用地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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