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便摩托車管理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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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拼裝輕便摩托車,也不得用自行車改裝輕便摩托車。申請行駛輕便摩托車,須憑輕便摩托車合格證、購買證明、第三者責任保險證明和單位證明,向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手續。經檢驗合格後,發給輕便摩托車號牌和行駛證。
號牌每車兩面,懸掛在車身前後。
對於領有號牌和行駛證的輕便摩托車,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駕駛輕便摩托車的人,必須年滿十六週歲,身高一點四五米以上,兩眼視力(或矯正後)各為零點七以上,無赤、綠色盲,聽力正常,無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身體缺陷。
經醫院體格檢查和公安機關考試交通規則、駕駛技術合格後,發給輕便摩托車駕駛證。
輕便摩托車駕駛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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