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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分配有時間限制嗎期限是多久

參與分配有時間限制嗎期限是多久的答案是:沒有時間限制

參與分配有時間限制嗎期限是多久

參與分配沒有時間限制。期限是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根據但未申請執行的債權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法院因執行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97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1、被執行人必須是公民或其他組織。在中國,為彌補企業破產法只適用於法人之不足,對債務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債權予以平等保護,而設立參與分配製度。

2、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且均已取得執行根據或已經起訴,並請求對同一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3、債權人的債權必須都是金錢債權或者已經轉換為金錢債權。

4、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

5、必須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至債務人財產被清償前申請參與分配。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執行根據。參與分配案件中對於被執行人財產的分配順序,應當參照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分配給各債權人後,被執行人對其剩餘債務仍應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參與分配的法條最早出現於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其第297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當時,對申請參與分配人的債權人條件放得比較寬,不僅得到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可以申請,還在審判過程中的債權人亦可申請。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對此進行了修改,其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的解釋》,基本延用了《執行規定》的內容,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標籤: 期限 分配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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