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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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水規則:
跳水的主要規則
1、跳水競賽規則規定,比賽項目分為有難度係數限制的自選動作和無難度係數限制的自選動作兩類。
2、在每一個項目的比賽中,運動員都應跳完全部比賽動作,隨後將所有比賽的得分數累加,以得分數多者為優勝。
3、跳水比賽的動作須在跳水競賽規則的“動作難度表”中選定。
4、跳板跳水比賽,男女分別有6個和5個無難度係數限制的自選動作以及各有5個有難度係數限制的自選動作,其難度係數的總和不得超過9.5。
5、跳台跳水比賽,男女分別有6個和4個無難度係數限制的自選動作以及各有4個有難度係數限制的自選動作,其難度係數總和不得超過7.6。
6、國際游泳技術委員會規定,凡是奧運會跳水比賽和世界性跳水比賽都須進行預、決賽,從預賽中選出12名成績最好的運動員參加決賽。決賽時必須重複預賽時的全部動作,以決賽成績總分多者為優勝,中國也採用這一規定。
7、運動員的比賽動作必須在不同組別中選出,不能重複。
8、在跳水比賽時,運動員選跳的每一個動作必須一次完成,不能重跳。
評分標準分為失敗:0分;不好:0.5—2分;普通:2.5—4.5分;較好:5—6分;很好:6.5—8分;最好:8—10分
在比賽中,裁判員根據運動員的助跑、起跳、空中動作和入水動作來評定分數。因此,運動員在比賽時助跑應平穩,起跳要果斷。有力,起跳角度要恰當,並具有一定高度;空中姿勢優美,翻騰、轉體快速;人水時身體與水面垂直,水花越小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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