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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什麼不當庭宣判

宣判需要慎重。

法院不當庭宣判,是因為宣判需要慎重。

按照法律的規定,法院審判案件可以視具體情況決定是當庭宣判或者擇日定期宣判。

一般情況下,對於一些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通過法庭的審理,很快就能夠分清是非,那麼法庭都會當庭宣判。

但是對一些案情複雜,或者是重大疑難的案件,法庭一般都會採取另行擇日宣判的方式。

【鑑定意見的告知義務 對鑑定意見的異議及其處理】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法院為什麼不當庭宣判

經過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案件當中,如果法院對案件的事實情況,經過調查已經可以進行判斷處理的,是可以對這種案件,進行當庭宣判的處理。還有一些案件,因為審查的過程是需要,交給審判為運回去處理的,或者是不能馬上對案件進行判決的,需要再對案件進行商議的處理,這個時候就會指定一個日期,去進行判決處理。從而形成了,有的案件不能夠當庭進行宣判。

針對於當庭宣判的案件,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接下來我們來對當庭宣判的案件,進行一個簡單的瞭解,具體包括以下內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屬於案件事實比較清晰的,便於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處理的,如果案件的事實情況並不是那麼的清楚,當場是不能夠對案件進行宣判的;當庭進行宣判的案件必須死在人民法院進行處理的案件,在別的場所是不可以的;當庭宣判的案件一定是經過了人民法院的庭審,在這之後對案件進行宣判處理的,這樣的案件才可以進行當庭宣判。

當庭宣判的案件時有處理原則的。屬於民事判決的案件,經過人民法院的宣告之後,除了特殊的法律上面的原因,是不可以再對案件的結果進行更改的,如果要更改宣判結果,也必須要經過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去執行。這體現了當庭宣判的原則,也就是一個案件一次審判的原則。

當庭宣判的案件,對於人民法院宣判的內容,應該與判決書當中的案件內容,是一致的,如果發現判決書當中,所陳述的內容,與人民法院進行宣判的內容,出現了不一致的情況,不可以未經過法定程序,對判決書進行修改。具體的執行情況,應該是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將具體的情況告知負責二審的人民法院,由其進行處理。

標籤: 宣判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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