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保險的金歲陽光保險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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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人壽金歲陽光年金保險,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1、生存保險金給付:若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滿 1 個保單年度時仍生存,我們給付等值於基本保 險金額 15%的生存保險金。
2、滿期保險金給付:若被保險人於本合同保險期滿時仍生存,我們給付等值於本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的滿 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3、身故給付:若被保險人身故,我們無息退還本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本合同效力終止。
4、生存保險金累積生息:若生存保險金於應領日後未領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則按本公司每年確定的利率以年復 利方式累積生息,並於申請領取或本合同終止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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