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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與一般賄賂區別

前者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後者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前者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後者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商業賄賂與一般賄賂區別

商業賄賂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1)行賄主體是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種特定的行賄主體是商業賄賂區別於其他賄賂的一個重要特徵。

(2)目的明確化。經營者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經營活動中排斥正當競爭,獲取交易機會,從而將自己的產品或服務銷售出去,或者以更優惠的條件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這是商業賄賂的本質特徵。

商業賄賂與一般賄賂區別 第2張

(3)手段多樣化。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查處力度的加大,商業賄賂的花樣不斷翻新,手段越來越隱蔽。經營者通常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如經營者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諮詢費、佣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以現金或實物;為對方單位中的有關人員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遊、考察,甚至性賄賂,等等。經營者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業賄賂中一種比較常見的行為。所謂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由於商業賄賂名目繁多,無賬可查或賬目虛假,具有極大的隱蔽性,給查處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標籤: 賄賂 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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