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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環境決定論

認為人類的身心特徵、民族特性、社會組織、文化發展等人文現象受自然環境,特別是氣候條件支配的觀點,是人地關係論的一種理論,簡稱決定論。

什麼是環境決定論

古希臘時代的思想家已開始注意人與氣候的關係。希波克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等人都認為,人的性格和智慧由氣候決定。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1748)中接受了古希臘學者關於人與氣候關係的思想,以氣候的威力是世界上最高威力的觀點為指導,提出應根據氣候修改法律,以便使它適合氣候所造成的人們的性格。19世紀中葉,英國歷史學家H.T.巴克爾認為氣候是影響國家或民族文化發展的重要外部因素,並認定印度的貧窮落後是氣候的自然法則所決定的。

德國地理學家 F.拉採爾在 19世紀末葉發表的著作《人類地理學》中認為,人和動植物一樣是地理環境的產物,人的活動、發展和抱負受到地理環境的嚴格限制。他的學生,美國地理學家E.C.森普爾把拉採爾的觀點介紹到美國,誇大和突出了環境的決定作用。其後美國地理學家E.亨廷頓在他的《文明與氣候》(1915)一書中,特別強調氣候對人類文明的決定性作用。

在19世紀裏,人類改變地球面貌的作用幾乎未受注意。受達爾文進化論的影響,環境決定論取得了優勢。進入20世紀後,人們逐漸認識到,在人與環境的關係中,人是主動的,是環境變化的作用者。於是,陸續出現了各種不同的人地關係論學説,對環境決定論提出了異議或否定。然而直至第二次大戰後,環境決定論並未消失。澳大利亞地理學家G.泰勒批評“老式”的決定論,認為孟德斯鳩和巴克爾等人把氣候對人類的影響説得過分了,但他提出一種“決定行止論”(又稱“有限決定論”),認為人類可以改變一個地區的發展進程,但如果不顧自然的限制,就一定會遭受災難。

標籤: 決定論 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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