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税税目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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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税目以及具體判斷內容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是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5、經營所得,包括個體工商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以及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是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是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是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若存在個人取得的、難以界定應納税所得項目的所得,則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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