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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條件

股票退市的條件有:

一、淨資產為負值。

二、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三、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四、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

五、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

六、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

七、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等。

股票退市條件

《公司法》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股票退市條件 第2張

第158條:上市公司有前條第(2)項、第(3)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標籤: 退市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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