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未抵扣的進項税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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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税函〔1998〕429號規定,如果企業因破產而註銷税務登記的,期初尚未抵扣的已徵税款以及徵税後出現的進項税額大於銷項税額後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額),税務機關不再退税。
因此,因破產而註銷税務登記的企業其賬面上未抵扣的進項税額不再退還。
相關規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破產、倒閉、解散、停業後增值税留抵税額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998〕429號)
對因破產、倒閉、解散、停業而註銷税務登記的企業,其原有的留抵税額的處理問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税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税函發[1995]288號)已明確法規:納税人破產、倒閉、解散、停業後,其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徵税款,以及徵税後出現的進項税額大於銷項税額後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額),税務機關不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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