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回分保費用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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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時:
借:應收分保賬款
貸:攤回分保費用
借:應收分保賬款
貸:攤回分保費用
3、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時:
借:攤回分保費用
貸:應收分保賬款
企業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應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借記“應收分保賬款”,貸記“攤回分保費用”科目。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純益手續費後,借記“應收分保賬款”科目,貸記“攤回分保費用”。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應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借記“攤回分保費用”,貸記“應收分保賬款”。期末,還應將“攤回分保費用”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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