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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會計期間的再分期有哪些

破產會計期間的再分期有:

破產會計期間的再分期有哪些

1、再分期的隨機性。清算期間對於企業來説只有一個,它的起止時間是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和破產程序終結並由清算組向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日,既不存在間隔問題,也不需要像正常經營會計嚴格遵守年度、季度、月份的起始時間。

2、再分期的客觀性。破產會計期間的再分期卻不是單純人為的劃定,相反,卻更多的是取決於清算業務完成時間的長短。

3、再分期是明確責任的要求。破產會計期間的再分期首先是為了劃清財務和管理責任,即將清算期與原來的生產經營期分開,以便最後明確兩個期間不同的責任,同時,也是為了控制清算時間,以便減少清算費用,從而提高債權人的受償比例。

標籤: 會計 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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