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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董和校長的區別

校董和校長的區別:

校董是合作學校或私立學校的主要出資者,資金投資或學術投資,構成了學校董事會,可以抉擇學校的各項重大事務。

校長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辦學機構管理部門任命的學校行政負責人。

校董和校長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二十一條教育機構可以設立校董會。校董會提出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人選,決定教育機構發展、經費籌措、經費預算決算等重大事項。

校董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的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校董和校長的區別 第2張

第二十二條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負責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執行,但是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人選,設立校董會的,由校董會提出;不設立校董會的,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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