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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找哪個單位

解除同居關係找哪個單位的答案是:不需要找任何單位

解除同居關係找哪個單位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

1、基本的原因是未能做到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一些人的法制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漠。當事人不願受婚姻關係約束,不願承擔義務,對雙方關係持不嚴肅和不負責任態度則是當事人的心理原因。

2、也有當事人抱着"試婚"的態度。

同居關係的效力

1、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屬於私人之間自我約束的關係,法律上不予承認,不予強制保護。

2、同居雙方的法律關係,類似於合夥生活的法律關係,各自有獨立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雙方權利義務互不影響。

關於同居關係法律規定

關於同居關係,法律只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對於處於戀愛關係的男女雙方同居的,法律並不禁止,當然,也不提倡,由當事人自行處理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對於戀愛期間的同居糾紛,當事人分開即可,無須提起訴訟,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以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糾紛等為訴求提起訴訟的,法院會受理,但對於財產處理,按一般共有處理,而非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與一般處理方式一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法院依法判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身份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係,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4、兩者的財產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關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標籤: 同居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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