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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怎麼填

居住地怎麼填的答案是:居住地填寫連續居住一定合理期限(一般是一年以上)的地方,具體標準以當地的要求為準。在法律上,户口所在地叫住所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常居住地。不滿一年的地方當然就叫臨時居住地或暫住地。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為住所。

居住地怎麼填

居住地是居住的地方。在法律上,户口所在地叫住所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常居住地。不滿一年的地方當然就叫臨時居住地或暫住地。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為住所。住所與居所不同。居所指自然人暫時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場所。一個自然人可有多個居所,但是隻能有一個住所。

工作地:一般是指所在崗位的具體地理位置,實質上就是所謂的合同履行地。

居住地:一般是指連續居住一定合理期限(一般是一年以上)的地方,具體標準以當地的要求為準。

户籍地:指我國居民户口簿登記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户口登記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由於搬遷、上學、工作等原因,本人户口會發生遷移,户籍所在地就會發生變更。如小王出生在廣州,後來因為因工作原因到珠海,並且辦理了户口遷移手續,那麼他的户籍所在地就變成了珠海。

根據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户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公通字[1995]91號文件規定: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申報户口登記的籍貫,應填寫嬰兒祖父的户口登記地。

籍貫是填寫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填至縣,但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棄嬰,如果籍貫不詳,應將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外國人經批准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填寫其入籍前所在國家的名稱。

由此可見居住地與户籍所在地可能不是同一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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