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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義務與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之一是

投保人義務與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之一是

投保人義務與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之一:當事人購買了保險合同的,應該繳納合同規定的費用,並且在出現滿足合同生效的條件下,通知保險人。保險合同要能夠在合理條件下生效,合同雙方的當事人應該具有滿足合同要求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這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先決條件。投保人的義務: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

1、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2、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後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人身保險費交,也可分期支付。

3、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4、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5、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6、出險通知義務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7、其意義在於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採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併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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