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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業主權利的有哪些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屬於業主權利的有哪些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主維權:《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業主之間的分歧和矛盾,應該通過業主之間的討論,採用民主集中的辦法,用民主決策來解決。

為此,業主應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在住宅區裏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的民主機制。這樣,既能形成強大的業主共同意志,又能支持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協商維權:如果涉及的是業主的公共利益,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與侵犯業主權益當事人(開發商、物管公司、個別大小業主、政府部門等)進行談判,協商解決業主權益受侵害的問題。協商維權的好處是直接,所化的時間精力成本較低,可以達到既解決問題又不傷和氣的局面。

它的缺點是業主方面要做適當的妥協。協商維權要能成功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對相關法律、法理比較明白,處事比較開明,有尊重業主權益的意識。

有些住宅區通過與開發商的談判協商,收回了被侵佔的架空層和電梯間。有些花園通過通過談判協商,解決了個別單位業主佔據綠化地等公共場所私用或出租經營的問題。

協商維權成功的前提,是具有較好的行政和司法依法辦事的環境。如果行政和司法機關都不依法保護業主(羣體)的合法權益,侵權當事人一般是不會通過協商放棄既得利益的。

行政投訴維權:業主在權益受到侵害時,首先想到的辦法是向政府有關部門部門投訴。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的規定,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這是業主維權的主要有效途徑。司法訴訟維權當協商談判和行政投訴維權都不能解決問題時,或當事人對行政執法裁定不服時,司法訴訟就是“業主維權”的最後途徑,業主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更換物業公司:《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廣大業主有權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但是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標籤: 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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