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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和委託人的區別

一、之間的關係區別,委託人和被委託人是接受和交出的區別;二、主從關係區別,被委託人是受委託人的委託,受委託人是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委託人;三、所代表範圍區別,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權限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

受託人和委託人的區別

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區別

委託書上面的委託人是指本人,受託人是幫助本人的人。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而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協議,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也就是你是委託人,委託他人幫你處理事情,他人就是受託人,稱被委託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定義】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委託人、受託人怎麼區別?舉例説明,謝謝!

一、性質不同。

委託人,也叫被代理人,是委託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

受託人,也叫代理人,是受他人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二、責任承擔不同。

委託人在授權全範圍內對代理人的法律行為承擔責任。

而受託人對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三、數量不同。

一代理關係中,委託人只有一個;而受託人可以有多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條 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舉例:

甲委託乙代其購買某種物品,乙即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該種物品的買賣合同,由此而產生的合同權利義務,直接由甲承受。這裏,甲是被代理人(又稱“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稱“相對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標籤: 受託人 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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