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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材料有哪些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税完税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註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材料有哪些

1、辦理公積金新開户單位到管理或管理部領取《住房公積金申請登記表》、《住房的公積金匯繳的變更(補交)清冊》、《住房的公積金委託的收款協議書》,由單位按照有關的政策的規定確定繳交比例。

2、在《變更清冊》的補交欄中填寫從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之月至開户上月的應補交額,其他的表格根據填表的説明填寫了,加蓋單位公章,交審核並辦理了開户的手續。新開户的啊單位將補交額和月應交額的合計數,存入指定的銀行專户內的。單位根據打印的《住房公積金基數核對清冊》建立個人明細賬和單位賬。

3、辦理公積金正常繳交的單位需在每月15日前將款項存入專户。繳存有變動的單位需在每月15日前向報送《變更清冊》(調入或調出的,在摘要欄中註明調入或調出單位),並將變更後的月繳交額,存入專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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