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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疫情期間上班算加班嗎

如果在春節期間,那就算加班,如果春節之後,還在家上班的,屬於正常上班。

2020疫情期間上班算加班嗎

如果勞動者加班的話,用人單位的應對措施,當然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首先要補休,不補休的話就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各地延遲復工在家辦公的工資規定:

上海:

上海市政府的官方答覆是,“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上班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地理解,即發雙倍工資。

北京

北京市人社局1月31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表示,“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不過,這一表述並沒有明確是否適用於延遲復工期間。

廣東:

廣東省規定,2月3日至9日未復工期間,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通俗地理解:這期間,只有在休息日上班才發雙倍工資。

江蘇:

同時,江蘇常州人社局於1月31日在其官方微信中規定: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資報酬。

因疫情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的可否降低工資:

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果有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和勞動者業績相關,勞動者業績又和勞動報酬掛鈎的,可以依法降低勞動報酬;

除此之外,只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降低。

明確一點,降薪是典型修改勞動合同的行為,若是企業不經協商單方向宣佈降薪,勞動者可以主張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提出勞動仲裁。

但是,在人設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經患過傳染病的員工返崗工作嗎:

經確診無風險的,無權拒絕返回工作崗位。經治療後或隔離以後經確診無風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員工返回工作。

當然有一些是在家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以安排員工在家完成,如果員工拒絕在家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的。

按照對《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當中按勞分配的原則,若不提供勞動則可以不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且用人單位還可以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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