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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的期間為幾個月

政務處分的期間為幾個月的答案是:6個月

政務處分的期間為幾個月

“某地級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譚某,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並藉機斂財、公款旅遊、違規吃喝、公車私用,被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正處級非領導職務,違紀所得全部收繳。”該審查調查結果中既出現了黨紀處分,又出現了政務處分。

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施行之前,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有監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施行後,成為政務處分的重要法律依據,該法注重與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協調銜接,有利於推進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政務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九條,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這與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是一致的。比如,譚某受到政務撤職處分,其職級、級別也要按照規定降低。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六條,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政務處分期內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晉升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務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的,不恢復原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也有類似規定。比如,譚某受到撤職處分,其受處分期間為二十四個月,處分期滿後,晉升工資檔次、職務、職級和級別等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職級、原級別。

監察體制改革前監察機關所做的政紀處分,主要指行政處分。政務處分和政紀處分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政務處分的對象範圍大於政紀處分。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前,政紀處分主要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要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而主要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政紀處分則適用範圍過窄,不符合監察全覆蓋的要求。比如,非黨員村民委員會成員違紀違法,但情節又沒有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其為非黨員,所以不能給予黨紀處分;因為其沒有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其不屬於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以也不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這就出現了監管的空白地帶。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納入對象範圍,將監察法的原則規定具體化,對於強化公職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黨章的相關規定,黨員違反黨的紀律,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就應當依照規定受到紀律處分,這就是黨紀處分。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五種。

黨紀處分的對象是黨員,政務處分的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黨紀處分對應的是違紀行為,政務處分對應的是違法行為;

黨紀處分的依據,主要是黨章、黨紀處分條例、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是政務處分法、監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制定,着眼於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注重紀法貫通。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先進性要求決定了黨紀嚴於國法。對於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如果實施了違法行為,損害了黨、國家和人民利益,既應當給予其政務處分,也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比如,譚某,既有黨員身份,又屬於公職人員,既違反了法律,又違反了黨紀。因為其既屬於黨紀處分對象,也屬於政務處分對象,就存在同時被給予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情形。

警告;

記過;

記大過;

降級;

撤職;

開除。

警告,六個月;

記過,十二個月;

記大過,十八個月;

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衞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或者崗位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

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應當由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減發或者扣發補貼、獎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等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未擔任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對其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公職人員被開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到解除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處理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於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公職人員因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按規定予以糾正。

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應當解除其與所在機關、單位的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

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政務處分期內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晉升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務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的,不恢復原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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