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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間可以更改嗎

開庭時間可以更改嗎的答案是:可以

開庭時間可以更改嗎

但是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是特殊原因導致無法在指定時間到庭參加庭審,是不可以更改開庭時間的。如果確實需要更改開庭時間,可以向向法庭提交申請書,申請更改開庭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開庭審理前的準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即判決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後即成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或補充。以民事訴訟為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鑑定意見;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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