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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記幾分

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記幾分的答案是:扣12分

按照新交法,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由原來的一次記6分提高至一次記12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的有關規定: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按照規定,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必須懸掛號牌,新車需要辦理臨時牌才能上路。

牌照是當地車管所發給機動車的行車憑證,舊時也指發給某些特種營業的執照。

編號

另外,民用汽車牌照上有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名稱和發證照及監督機關的代號,編號是英文大寫字母。

後面的汽車編號,一般為5位數字,即從00001~99999。

編號超過10萬時,就由A、B、C等英文字母代替,即A代表10萬,B代表11萬,C代表12萬,最後一個字母及Z代表35萬。

使、領館的外籍汽車牌照上的小數字是建交國家的代號,與所在地區的監管編號無關。

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記幾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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