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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訴訟請求的依據有哪些

變更訴訟請求的依據有哪些

1、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證據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這種現象仍較普遍,而對遲延提供的證據,絕大多數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質證,從而無法作為定案的依據,有很多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也不乏其中,如:甲持乙所出具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欠款,一審中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於是法院缺席判決乙應返還該筆欠款。二審中乙向法院出示其返還欠款的證據(該證據足以證明返還欠款的事實),但原告拒絕質證,針對這種情況,法官是按照法律事實維持原判,還是按客觀真實發回重審,根據證據規則,法官只能以被告舉證不能為由維持原判,導致當事人因舉證超過時限而敗訴。

2、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按照該規定,法官應當將影響認定事實和法律關係的相關法律法規向當事人釋明,在充分體現該規定的優越性的前提下,通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實現公正永遠是審判工作追求的終極目標。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起訴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又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而現行法律規定這兩種訴請屬竟合之訴,當事人不變更訴訟請求,只能支持其中一項訴訟請求,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告訴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是十分必要的。

3、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只能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前提出。如果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後,原告可以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那麼當事人之間的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就會循環進行,嚴重影響審理期限。因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人民法院決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不予准許。當事人以先前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的認定不一致為由,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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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訴訟請求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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