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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是回族人嗎

海瑞是回族人嗎的答案是:是

海瑞是回族人嗎

海瑞是回族人,但是海瑞是穆斯林人羣放棄回教“變俗”漢化之後的後裔。

海瑞,字汝賢,號剛峯,海南瓊山人。明朝著名清官。海瑞一生,經歷了正德、嘉靖、隆慶、萬曆四朝。

嘉靖二十八年海瑞參加鄉試中舉,初任福建南平教渝,後升浙江淳安和江西興國知縣,推行清丈、平賦税,並屢平冤假錯案,打擊貪官污吏,深得民心。

歷任州判官、户部主事、兵部主事、尚寶丞、兩京左右通政、右僉都御史等職。他打擊豪強,疏浚河道,修築水利工程,力主嚴懲貪官污吏,禁止徇私受賄,並推行一條鞭法,強令貪官污吏退田還民,遂有“海青天”之譽。

海瑞曾根據他在淳安的經驗寫《興革條例》,談論該地區的管理問題。

海瑞就任應天巡撫之後,立即頒佈《督撫憲約》,規定巡撫出巡各地,府、州、縣官一律不準出城迎接,也不準設宴招待。考慮到朝廷大員或許仍須稍存體面,他准許工作餐可以有雞、魚、豬肉各一樣,但不得供應鵝和黃酒,而且也不準超過伙食標準。這個標準是:物價高的地方紋銀三錢,物價低的地方兩錢,連蠟燭、柴火等開支也在上述數目之內。

海瑞在應天推行一條鞭法:將過去按地、户、丁分別徵收實行、徵發徭役的賦役制度,改為按土地、人丁徵收貨幣與白銀;將過去由納税户輪流徵收解運改為官府自行徵收解運。把田賦、力役和其他雜税合編為一條,統一按田畝核算徵收。原來按丁户徵役的辦法一併改為攤入田畝。

在對待契約問題上,海瑞不顧明代法律規定與當時的國情,要求爭議的解決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依據。因為當時農民間是很少使用書面契約來發生借貸關係的,致使法律的執行陷入了進退維谷的兩難境地。海瑞所批准贖還的僅佔全部典押借貸案件的二十分之一。在海瑞的治下,佃户不敢向業主交租,借方不敢向貸方還款。

按照當時官場的風氣,新官到任,舊友高升,總會有人來送些禮品禮金,以示祝賀。這些禮品禮金只要數額不大,也是人之常情。然而海瑞公開貼告示説“今日做了朝廷官,便與家居之私不同”。然後把別人送的禮品一一退還,連老朋友賀邦泰、舒大猷遠道送來的禮也不例外。至於公家的便宜,更是一分也不佔。海瑞臨終前,兵部送來的柴金多算了七錢銀子,他也要算清了退回去。

在斷案技巧上,海瑞不能明察秋毫,料事如神。對於那些疑案,他不是慎重調查,而是“與其冤屈兄長,寧願冤屈弟弟;與其冤屈叔伯,寧願冤屈侄子;與其冤屈貧民,寧願冤屈富民;與其冤屈愚直,寧願冤屈刁頑”。

在爭產業的案件中,“與其冤屈小民,寧願冤屈鄉宦”;在爭言貌的案件中,“與其冤屈鄉宦,寧願冤屈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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