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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外婆是不是直系親屬

外公外婆是不是直系親屬的答案是:是。

外公外婆是不是直系親屬

外公外婆屬於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直系血親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直系姻親是指配偶的直系血親,包括外祖父母、外孫子女等。截止2014年3月,我國《婚姻法》《繼承法》以及《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均未對"直系親屬"進行明確界定。

“親屬”這一概念在法律上誕生於羅馬法時期,狹義的親屬法,僅指血親關係,不包括因婚姻、監護關係的法律。我國《民法典》對親屬的概念採納的是廣義上的親屬法,即規定婚姻、血親和監護關係的法律。親屬的特點是具有範圍的固定性、身份的固有性、以及規範一定範圍內的親屬身份關係的法律。

我國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這三種類型。其中配偶是其他血親的源泉和姻親的基礎,血親是有血緣聯繫的親屬,是親屬中的主要部分,包括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自然血親是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聯繫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這些親屬無論是全血緣或半血緣,也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均為自然血親。自然血親還分為全血緣的自然血親和半血緣的自然血親。前者是指同胞的兄弟姐妹,他們的血緣都來自同一對男女。後者是指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所生的兄弟姐妹,他們的血緣關係追根溯源,僅有一半相連。全血緣的自然血親與半血緣的自然血親在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上沒有區別。

擬製血親是指本無血緣聯繫或者沒有直接的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與自然血親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擬製血親一般因收養而產生,在養父母養子女之間產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111條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就是承認收養形成的擬製血親關係。

血親還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在我國歷史上,受重男系親輕女系親、重父系親輕母系親的思想影響,曾經有把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的親屬排除在直系血親之外的做法和習慣,這是違反親屬法和自然法則的錯誤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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