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維知科普網 >

生活

>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誰設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誰設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誰設定的答案是: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六: 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為人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剝奪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自由的認定構成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種違法行為,甚至會構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誰設定

我國現行憲法第37條第1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是近代以來伴隨着個人的解放所確立的一項傳統的基本人權,它指的是無正當理由身體的活動不受拘束的權利,故而又稱身體自由(personal liberty)o人身自由是人們一切行動和生活的前提條件,為此也是基本權利之中最重要的權利之一。

人身自由的核心內容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然而當國家訴諸刑事訴訟這種特殊的國家權能時,必然對特定的權利享有主體的人身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和拘束,為此引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問題,從而構成人身自由保障的另一項重要內容。再者,公民個人的住宅是公民身體活動最自由的物理空間,為此,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構成了人身自由的一種重要的展開形態。此外,在寬泛的意義上,人身自由還可以包括人身自主、舉止行動的自由等內容。

人身自由權是基本人格權利,這是人作為一個獨立個體可以自由生存的基本體現。這種自由是在法治國家下的自由,不是無序和無限度的自由;這種自由總是圍繞着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生的自由;這種自由也是與一定義務相對應的自由;這種自由是不可侵犯的自由。對人身自由的保護是人類發展、社會進步的必然產物。自然人人身自由是所有其他民事活動的基石,喪失自由的自然人必然喪失絕大多數民事權利,也必然影響其他民事權利的行使。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zkpw.com/sh/2j2pj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