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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應當保持什麼不變

地名應當保持什麼不變的答案是:相對穩定。

地名應當保持什麼不變

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地名應保持嚴肅性、延續性。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明文規定:“地名管理應當從我國地名的歷史和現狀出發,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對可改可不改和當地羣眾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行政區劃更名,涉及面廣、爭議大。近年來,雖有人提議將“十堰市”更名為“漢城市”、“鄖陽市”或您所提出的“武當市”,但上述所有建議都尚未在全市範圍形成普遍接受的共識,不符合全市大多數市民的意願。

地名是人們工作、生活、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是語言學地理學、歷史學、民族學等學科的研究提供寶貴資料。地名當然是相對穩定的好,否則容易混亂。經常變更的話,誰也記不住。

地名類型繁多。大至自然地理實體,小到街路巷。《條例》對地名管理的對象進行了清晰界定,列出了八類納入管理範圍的地名類型,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名稱;街路巷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其他地理實體名稱。”其中的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名稱是首次納入。

《條例》提出,地名的命名應遵循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原則;符合地理實體的實際地域、規模、性質等特徵;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規定。《條例》明確,地名的命名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外國人名、地名作地名,不以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作地名。

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全國範圍內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同一個省級行政區域內的鄉、鎮名稱,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同一個建成區內的街路巷名稱,同一個建成區內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

《條例》還提出,地名命名時,應不以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歷史文化遺產遺址、超出本行政區域範圍的地理實體名稱作行政區劃專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一般應當與所在地地名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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