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維知科普網 >

歷史

> 人民法院屬於行政機關嗎

人民法院屬於行政機關嗎

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屬於行政機關嗎

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於1949年10月22日,辦公大樓現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致力於構築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發正義之聲,以司法解釋行法治之策,把握時代脈動,體察社會需要,滿足人民期望,弘揚法治精神,是憲法法律的忠誠守護者。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再審與申訴案件;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核准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定國家賠償;核准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除審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還負責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全國法院的執行工作。

目前,每年全國法院受理大量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執行局,負責這項工作的管理、監督、協調。

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的建立,是在新中國誕生之時。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於1949年10月1日任命沈鈞儒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之後,又任命了數位副院長、委員。沈鈞儒就職後,從各方面調配幹部,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於11月1日起正式辦公。

地方人民法院,當時分縣級人民法院和省級人民法院,一部分是在老解放區原有的人民法院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如哈爾濱市法院1946年成立,是解放區第一個省會城市法院;吉林省高等法院成立於1948年6月17日,是全國設置最早的省級法院之一。從1948年起,各解放區法院正式統稱“人民法院”。大部分地方法院是隨着全國各地的陸續解放、接管國民黨政府的司法機關而先後建立起來的。如北平和平解放後,1949年3月18日,原國民黨的司法機關被北平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北平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

194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在瀋陽、西安、上海、武漢、重慶、北京建立東北、西北、華東、中南、西南、華北6個分院。許多省級人民法院也陸續在所轄各專區建立了自己的分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zkpw.com/ls/8yx5g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