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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什麼作為拼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什麼作為拼寫

此法確立了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定地位。1958年2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批准頒佈《漢語拼音方案》。1955年來,漢語拼音的推行取得了豐碩的成果。漢語拼音已經成為識讀漢字、學習普通話、培養和提高閲讀及寫作能力的重要工具,成為改革和創制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重要依據,成為編制盲文、手語、旗語、燈語的重要基礎,廣泛用於中文文獻排序檢索以及工業、科技領域的型號和代號等多個方面。

隨着現代信息技術的普及,漢語拼音輸入漢字被普遍使用,漢語拼音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須臾不可或缺。漢語拼音作為拼寫中國人名、地名的國際標準,作為各外文語種在指稱中國事物、表達中國概念時的重要依據,作為我國對外交流的文化橋樑,被廣泛用於對外漢語教學、對外交流等領域。漢語拼音作為一種科學、方便、實用的語言文字工具,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現代化、信息化提供了極大便利,為我國掃除文盲、普及教育、發展科技、提高信息化水平做出了重要貢獻,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了無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第九條 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註釋。第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誌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招牌、廣告用字;企業事業組織名稱;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説明。

第十五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範和標準。第十六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准的播音用語;戲曲、影視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文物古蹟;姓氏中的異體字;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第十八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範,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第十九條 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説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第二十條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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