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維知科普網 >

科普

> “偵查”和“偵察”有什麼區別

“偵查”和“偵察”有什麼區別

偵察與偵查的區別:

1、偵察是一種軍事行為,是為獲取敵方與軍事鬥爭有關的情況而採取的行動。其主要手段有觀察、竊聽、刺探、搜索、暗殺、截獲、捕獲戰俘、諜報偵察、戰鬥偵察、照相偵察、雷達偵察、無線電偵聽與測向、調查詢問、蒐集文件資料等。

2、偵查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法定的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為了收集犯罪證據、緝捕犯罪嫌疑人、揭露和證實犯罪而依法實施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其主要手段有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鑑定、通緝等。

“偵查”和“偵察”有什麼區別

偵察

通常由各級指揮員和指揮機關組織實施,主要查明有關國家、集團及戰區的軍事和有關的政治、經濟、科技、社會、地理、氣象等情況。軍事偵察,按其任務範圍分為戰略偵察、戰役偵察和戰術偵察;按活動空間分為地面偵察、海上偵察和空中偵察;

按活動方式分為武裝偵察、技術偵察和諜報偵察。軍事偵察所採取的手段有:觀察、竊聽、搜索、捕俘、戰鬥偵察、火力偵察、照相、雷達偵察、無線電偵聽、無線電偵收、無線電測向、調查詢問、蒐集文件資料等。

偵查

1.主體。偵查是具有特定主體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活動,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在我國,能夠進行偵查的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衞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公民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

2·對象。偵查只能針對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刑事案件,就沒有偵查活動,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偵查中介是指聯結偵查主體和偵查對象的偵查行為,即指偵查的各種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開的和祕密的兩種手段,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調查工作是有原則區別的。

4·依據。偵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偵查中採取的偵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有的是由偵查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的。採取任何偵查措施,或進行任何偵查活動,不論是公開的,還是祕密的,都必須依法進行,絕不能自作主張、為所欲為。

5·偵查的目的。偵查的目的,就是通過偵查破案,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揭露、證實、防範和打擊犯罪分子的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標籤: 偵查 偵察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zkpw.com/kp/r6k8n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