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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制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

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民主選舉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誌。選民(在直接選舉中)或選舉單位(在間接選舉中)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代表,並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這對於保證各級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會集體行使國家權力,集體決定問題,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憲法規定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按照這一規定,全國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地方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而不是由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決定,這就能使國家的權力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這樣,既能使我們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不脱離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違揹人民代表大會的意志而進行活動,又能使各個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進行工作,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4.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能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分別審議決定全國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針。全國人大對地方人大不是領導關係,而是法律監督關係、選舉指導關係和工作聯繫關係。國務院對各級地方政府是領導關係。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決定的事情,地方必須遵照執行,同時給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權。這樣,既有利於統一領導,又有利於發揮地方積極性,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

5.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級機關的領導,行使憲法賦予的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另一方面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這樣,就能夠把各民族緊密地團結在一起,保障國家的獨立和繁榮。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政體,是社會主義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按照法律程序,由選民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地方各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國家權力機關,並由篠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同於西方的總統制和內閣制,後兩種政體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機關是互相制約的,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人民代表大會與行政和司法機關的關係是單向的,前者監督後者,後者對前者負責。

歷史發展

早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中國工人運動和農民運動中,就已出現過罷工工人代表大會和農民協會等組織。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人民武裝割據,建立了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政權,當時的政權組織形式是工農兵代表大會。

抗日戰爭時期,抗日根據地的民主政權組織為各級參議會和各級政府。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貧農團和農會的基礎上建立了區、鄉兩級人民代表會議。隨着革命戰爭的勝利,人民代表會議很快地在全國基層發展起來,後來成為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政權組織的過渡形式。

什麼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關於國家權力機關特別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織、職能、運作的原則和機制,以及國家權力機關同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關係的原則和機制的制度。

從內容上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可包括四項具體制度:一是主權在民制度。這就是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原則和核心內容。

二是代表選舉制度。它是人民選舉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以及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領導人員的原則、方法、組織和程序的總和,是人民實現憲法規定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的制度保障。這是組成人民代表大會的前提和基礎。

三是民主集中制度。它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運作原則。從組織原則看,它主要是規範三個關係:即人大和人民的關係,人大和政府、法院、檢察院的關係,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的關係。從運作原則看,它要求我國國家機構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

四是人大工作制度。包括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能的立法制度、監督制度、代表制度、會議制度、表決制度等。以上四項具體制度互相貫通、結合,構成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

人大代表義務: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與人民羣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羣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並接受人民監督。

2020年10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其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以上內容參考 麗江人大-什麼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區別

一、區別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政體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方面:(1)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民主選舉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誌.選民(在直接選舉中)或選舉單位(在間接選舉中)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代表,並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這對於保證各級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是非常重要的.(2).人大和它的常委會集體行使國家權力,集體決定問題,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憲法規定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按照這一規定,全國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地方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而不是由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決定,這就能使國家的權力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這樣,既能使我們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不脱離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違揹人民代表大會的意志而進行活動,又能使各個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進行工作,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4).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能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分別審議決定全國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針.全國人大對地方人大不是領導關係,而是法律監督關係、選舉指導關係和工作聯繫關係.國務院對各級地方政府是領導關係.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決定的事情,地方必須遵照執行,同時給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權.這樣,既有利於統一領導,又有利於發揮地方積極性,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5).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級機關的領導,行使憲法賦予的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另一方面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這樣,就能夠把各民族緊密地團結在一起,保障國家的獨立和繁榮.

2、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權力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的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所屬地方的最高權力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機關,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制度,人民代表大會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間的區別,實際上就是“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權力體系”之間的區別.

二、聯繫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石,二者又有緊密的聯繫.

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我國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會議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標誌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來,中國人民找到了實現民主權利的制度載體。這是我們國家政治文明發展史上的一個偉大跨越,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偉大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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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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