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評級怎麼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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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納税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納税人對納税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税務機關申請複評。
滿足以下條件的,年底前可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調整税務評級的處理:
1、納税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税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
2、未按税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税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税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税人,在税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後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
3、納税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並由税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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