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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的交易規則

創業板交易規則:

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或者整數倍。不足100股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價格;

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百分之十。

創業板的交易規則

1.創業板開户的條件

具有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具體辦理方法為:投資者向所屬證券公司營業部提出開通申請後,認真閲讀並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上述文件簽署兩個交易日後,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即可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在此期間也可以撤回開通申請。假設未滿二年,則需要在營業部抄風險警示書,確保你知道創業板的風險。
投資者在證券公司經辦人員的見證下,需按照要求到證券公司的營業部現場簽署風險揭示書(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還應抄錄“特別聲明”)。 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後,在規定時間內為投資者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創業板的交易規則 第2張

2.備註

為規範創業板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設立創業板市場的決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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