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計扣除10%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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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繳納增值税並加計扣除時:
借:應交税費——未交增值税
其他收益
2、企業期末結轉本年利潤時:
借:其他收益
貸:本年利潤
企業繳納增值税並加計扣除,然後期末結轉本年利潤時,應根據《關於〈關於深化增值税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税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規定,按應納税額借記“應交税費——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實際納税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的方法對增值税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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